1、按取得方式分為增量指標、其他指標、更新指標。
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jù)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通過搖號、競價方式或者直接申請取得增量指標。
單位或者個人在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單位或者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已辦理轉(zhuǎn)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實施細則申請取得更新指標。
2、小汽車指標按使用類型分為純電動小汽車指標、混合動力小汽車指標、普通小汽車指標。
純電動小汽車指標只能用于純電動小汽車登記;混合動力小汽車指標只能用于混合動力小汽車或者純電動小汽車登記;普通小汽車指標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車、混合動力小汽車和純電動小汽車登記。